辅导员工作条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,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骨干力量,是大学生思想、学习和生活上的知心朋友,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。
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工作,根据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》(中发[2004]16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教社政[2005]2号)和《河北经贸大学辅导员、班主任工作细则(试行)》精神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章 岗位职责
第三条 牢固树立“学校教育、育人为本,德智体美、德育为先”的理念,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武装大学生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、基本经验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、优良作风教育。
第四条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、民族精神教育、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,切实做好形势政策教育、文明教育、诚信教育、心理健康教育、安全教育、国防教育、入学教育、毕业教育、网上思想政治教育等教育工作。
第五条 抓好学生党建工作。要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,把优秀大学生吸纳到党的队伍中来。加强大学生党员先进性教育,提高党性修养。创新学生党支部活动方式,丰富活动内容,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。
第六条 加强学生骨干队伍建设。按照思想素质高、学习成绩优秀、工作能力和奉献精神强的原则,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,指导他们开展工作。
第七条 加强学风建设。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学习观,明确学习目标,端正学习态度,掌握学习方法,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,提高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。采取有力措施,努力提高学生的考试通过率、毕业率、各种技能证书考取率、学位授予率和考研录取率、就业率等。倡导科学精神,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、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,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。
第八条 开展大学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。组织开展“创建文明校园、文明院系、文明班级、文明寝室、做文明大学生”的道德实践活动,引导学生从小事、细节抓起,从一言一行做起,养成文明行为,引导学生自觉遵守“爱国守法、明礼诚信、团结友善、勤俭自强、敬业奉献”的基本道德规范。
第九条 组织校园文化活动。组织开展内容丰富、形式新颖、吸引力强的校园文化活动,主动参加学生文化、体育、科技活动,把德育、智育、体育、美育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中,使学生在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。
第十条 全面掌握学生思想动态,主动与学生交心谈心,关心和解决学生思想、学习、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。
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的行为管理、奖惩管理、生活管理等管理工作。
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助学服务、心理咨询服务、生活服务、就业指导服务等服务性工作。
第十三条 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、党课、团课、就业指导课、形势政策教育课等课程的教学任务。
第十四条 做好班级建设工作。
第三章 工作制度
第十五条 例会制度。辅导员例会由学院党总支统筹安排,并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。
第十六条 谈话制度。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班级、寝室等学生学习、生活和活动场所,有的放矢地与学生谈话交流,及时准确地掌握所属班级学生的思想、学习、生活、性格特征、家庭、就业等方面情况,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。每学期与每个学生至少谈话1次,与重点学生谈话每月不少于10人次,并做好谈话记录。谈话也可利用网络、电话、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。
第十七条 联系任课教师制度。辅导员要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,每周至少听课2次,及时掌握学生到课和学习情况;听取学生意见和要求,汇总反馈给院领导;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专题班会,邀请任课教师参加,对学生学习进行讲评,指出问题,指明方向。
第十八条 联系学生家长制度。辅导员要经常与学生家长沟通,及时反馈学生在校表现,实现家校共同教育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
第十九条 《辅导员工作日志》制度。《辅导员工作日志》是辅导员工作规范化的一种工作管理模式,是有效实施学生工作精细化管理,及时掌握学生动态、工作落在实处的具体体现,也是科学考核辅导员工作的重要依据。工作日志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、与学生谈话情况、深入学生宿舍情况、深入学生课堂情况、联系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情况、学生特殊问题处理情况、学生党建团建情况、各类活动情况等学生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情况。
辅导员要认真填写《辅导员工作日志》,针对每天的工作情况,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及工作的体会、认识、经验和收获等作为工作日志的主要内容,实行一天一记载,一月一检查,一学期一计划一总结。通过日志制度,进一步促进辅导员工作规范化,强化辅导员工作责任心,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。
第二十条 学习制度。辅导员应积极参加学生处等部门组织的学习活动。
第四章 待 遇
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。
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,所带班级学生的毕业率、考研录取率、就业率和高质量就业率等高于学校平均水平者,所带班级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者,辅导员个人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者,学院给予一定奖励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信息技术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信息技术学院